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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明白纸”-职工医保篇

发布时间:2023-07-19   作者:   来源:   点击数:1963

1、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没有工作也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吗?

答: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雇)工,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体人员。没有工作也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体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以及个体人员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按300%计缴。


(2)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7%(包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体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5%(不建立个人账户)或8.5%(建立个人账户)。


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转入如何办理?

(1)芜湖市参保人员需要从外市将医保关系转入我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的情况下,可携带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2)如我市参保职工需要将医保关系转往外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状态为暂停的情况下,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所属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或在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交至接受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4、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慢特病就医享受哪些待遇政策?

患病后,经认定符合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并办理慢特病待遇认定的,在相应病种用药目录范围的费用,在选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享受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特病费用的起付线1000元。普通慢性病按不同病种实行不同的限额管理,起付线以上,限额以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同等条件下住院比例报销。同时患有多种普通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病种,按照该病种支付限额的50%比例增加,累计不超过增加病种中最高病种限额,不再区分是否为关联病种;特殊慢性病扣除年度起付线后,按同等条件下住院比例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限额内管理。


5、职工医保市内住院费用报销待遇?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纳入住院报销待遇。每次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7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300元。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脑瘫康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精神障碍(重性)5类特殊慢性病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的,只收取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使用普通诊疗项目和甲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支付比例按《药品目录》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6.参保女职工生育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生育保险登记如何办理?

参保女职工应在怀孕后分娩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可在窗口办理也可网上办理。

(1)窗口办理需要材料:提供①填写好的《生育保险登记表》②《健康家庭一卡通》③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须开通金融账户功能。

(2)网上办理操作步骤(任选一种):

①打开“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点击“便民服务”→“安徽医保公共服务”→生育保险→生育登记→填写生育登记信息→将“健康家庭一卡通”拍照上传→提交。


②打开手机APP “皖事通”→点击“安徽医保公共服务”→生育保险→生育登记→填写生育登记信息→将“健康家庭一卡通”拍照上传→提交。


7. 如何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参保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后,方可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申报手续时,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计生手术生育保险待遇的,不需要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可直接申请,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可以享受多少天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

(1)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生享受生育津贴天数,1、女职工妊娠 4 个月(不含 4 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 15 天;2、女职工妊娠 4 个月(含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不含 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 42 天,3、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 98 天,剖宫引产的,产假增加 15 天;4、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 158 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定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1、女职工妊娠 4 个月(不含 4 个月)以下流产 600 元/ 人次;2、女职工妊娠 4 个月(含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不含 7 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800 元/人次;3、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引产 3000 元/人 次;剖宫引产 4500 元/人次;4、自然分娩 3000 元/人次;剖宫产 4500 元/人次;5、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100 元/人次;6、绝育手术 1000 元/人次;7、复通手术 1500 元/人次;8、女职工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 700 元/人次


(3)参保女职工在连续缴费期间或享受生育津贴 期间更换用人单位参保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9、职工医保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费用如何报销?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


(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年。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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