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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精神卫生专科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19-01-23   作者:   来源:   点击数:934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安徽省卫计委的医改工作要求以及芜湖市卫计委《关于成立芜湖市精神卫生医疗联合体的通知》(卫计医[2016]66号),充分发挥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作为安徽省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优质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下沉,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提升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均衡发展,经安徽省卫计委和芜湖市卫计委批准,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由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牵头,省内各级精神病医院、拥有精神卫生及相应专科的医疗机构等自愿加入,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成立“安徽省第二精神卫生专科联盟”。

第二条  专科联盟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精神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以国家有关医改精神为指导,充分利用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贺林院士工作站、安徽省重点专科、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示范区、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医院)、安徽省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基地、多所高等院校教学基地、安徽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各加盟单位在临床医疗、教学科研、精神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以人才培训、医疗技术合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卫生发展为纽带,积极探索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专科)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助局面;以精神卫生医疗业务统筹管理为重点,以现有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为中心,推动优质资源下沉,方便群众就医,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分工协作机制,最大程度的发挥医疗资源效益。不断提升区域精神疾病防治能力,更好的为百姓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精神卫生医疗服务。

第三条  专科联盟的性质。在安徽省卫计委的领导下,由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牵头组建,各联盟成员单位发挥其人力、技术、设备、地域等优势,形成人才、技术、设备、科研教学等医疗资源互补及各成员单位整体诊疗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的共享共赢、共同发展的运营体系。

第四条  专科联盟的合作原则:自愿加盟、团结协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五条  专科联盟的合作方式和目的。根据各加盟医院(专科)的具体情况,在人才培养、技术支持、远程医疗、远程教学、双向转诊、科研协作、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其目的是促进各加盟医院(专科)间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互利互惠,共同进步,促进我省精神卫生服务综合实力的提高和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积极探索同一地区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医院的分工合作机制,通过提升基层精神卫生机构的能力、建立双向转诊和急危重症患者绿色通道、推广康复治疗技术、提高基层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开展远程医疗及专业技术和科研合作等举措,为患者提供便捷、优质的诊疗服务,实现预防、医疗、康复和重病管理有效衔接,使患者更快回归社会和家庭。

本联盟无排他性,各加盟成员在不损害联盟利益的前提下可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协作关系。

 

第二章  名称和成员

第六条  本联盟中文名称为“安徽省第二精神卫生专科联盟”。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设有精神(心理)科的综合医院以及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相关医疗机构。

2、承认本章程,遵守本章程各项规定,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愿意为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八条  本联盟首批成员单位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

    铜陵市第三人民医院  

    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马鞍山市第四人民医院     

    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亳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郎溪县第四人民医院

    和县精神病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

    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

    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德县第二人民医院

    泾县县医院

    旌德县人民医院

    安徽省司法厅监狱总医院

    安徽省司法厅南湖戒毒所

    安徽省司法厅宝丰戒毒所

    安徽省司法厅马鞍山监狱医院    

    无为县人民医院

    芜湖县人民医院

    繁昌县人民医院

    南陵县人民医院

芜湖市弋江区南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芜湖市弋江区弋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九条  联盟成立后,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加入联盟,须向联盟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相关检查评估并讨论通过后方能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条  成员单位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联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机构的组成

设立安徽省第二精神卫生专科联盟管理委员会,由各联盟成员单位分别推荐1名委员组成。联盟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牵头组织履行联盟管理委员会的各项职责。

下设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秘书1名。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任命;其他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提名、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产生。办公室地点设在发起单位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

各成员单位成立联盟工作小组,指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联盟有关工作。

 

第四章  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原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核算形式、收费标准、资金所属关系、人事归属不变,各自承担的指令性任务不变。

第十三条  联盟管理委员会职责

本专科联盟实行安徽省卫计委领导下的联盟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制。管委会是联盟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任命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各成员单位人事变动和管理模式的变化调整管委会成员;批准相关医疗机构加入或退出联盟的申请;修改章程。

第十四条  联盟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联盟管委会办公室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在联盟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联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协调联盟内各医疗机构合作项目的开展,并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管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管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重大决定采用票决制,管委会所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相应决议。

管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各管委会成员。各管委会成员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如本人确实无法参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对于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将取消其管委会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联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各成员单位联盟工作领导小组,应明确专人负责与联盟管委会办公室联系,具体落实联盟管委会确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对联盟内部工作的监督权和对联盟重大事项的审议、建议、表决权。

2、成员单位间有资源共享的权利。

3、成员单位间有认真履行双向转诊的权利。

4、邀请本联盟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讲座、论坛,进行医疗会诊,开展医疗、科研合作的权利。

5、参加联盟各项活动,优先获得联盟内医疗新知识、新技术、刊物资料的权利。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具有下列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管委会决议、服从联盟管委会管理、完成联盟安排之各项工作任务、维护联盟声誉和利益的义务。

2、共同努力,提高本联盟整体医疗水平的义务。

3、优先接纳成员单位转诊患者的义务。

4、应邀参加联盟成员单位的会议、讲座、论坛,进行医疗会诊,开展医疗、科研合作的义务。

5、成员单位间相互进修学习人员免进修费的义务。

6、成员单位间有相互支持开展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义务。     

 

第六章 合作形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  专科联盟的工作形式和内容

1、建立专科联盟专家库,根据成员单位需求,派出专家到成员单位开展会诊、查房、培训、教学、科研指导等工作;免费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教学,提高成员单位诊疗水平。

2、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联盟内双向转诊和危急重症患者转诊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对上转或下转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服务。

3、开展技术合作。通过举办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班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合作;各成员单位之间积极寻找适当课题开展科研合作。

4、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合作。根据需要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医务人员到各地举办“心理大讲堂”、“送精神卫生服务下乡”、“精神卫生日宣传”等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升精神卫生机构形象。

5、加强信息化合作。适时建设联盟网站及信息化平台,依托信息化平台,完善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预约诊疗、远程会诊、双向转诊、资源共享等功能,实现各级医疗机构资源的高效、有机共享;与北大六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中南大学湘雅二院、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等国内顶级精神卫生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

6、探索建立专科联盟精神科医师多点执业机制。成员单位医师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联盟内的成员单位作为多点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服务。

7、开展医院管理合作。成员单位之间根据实际需求,互派医疗管理人员进行挂职,交流管理经验,提高各成员单位管理骨干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8、以松散型的技术协作模式开展医疗技术协作,实现优质医疗技术的共享、盘活优质护理资源。

 

第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二十条  加盟协议中成员单位对协作时间有约的,协议期满可自愿续约;对协作时间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协作延续。成员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与其终止协作:

1、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因为其它各种缘故无法正常运营的;

3、发生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联盟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经过联盟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同意与其解除协作的;

4、成员单位主动提出退出,经联盟管委会同意终止协作的;

5、其它无法继续存在于联盟内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安徽省第二精神卫生专科联盟筹备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报安徽省卫计委和芜湖市卫计委备案。自专科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加入专科联盟的每家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中若存在与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及医改政策相违背的条款,将及时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安徽省第二精神卫生专科联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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