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医保政策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8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点击数:94778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人员:


  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受益面,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居民根据自愿、择优的原则,原则上就近选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于参保年度开始后,首次门诊就诊前,在参保辖区内的其它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选定,同时需到辖区内的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选定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居民不得在参保辖区外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居民在非本人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居民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居民医疗保险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我市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发生的不属于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制度。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所在区的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五、居民医疗保险就医实行目录管理。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执行《芜湖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和《芜湖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不属于目录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


  六、普通门诊实行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认真核对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严格执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应尽可能使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且不得开具大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下一篇:关于部分调整2011年度芜湖市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一篇: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规定

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法律法规

医保政策


联系方式